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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光谊与黄明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光谊,黄明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民初605号原告:崔光谊,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经商,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刚,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崔光谊与被告黄明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光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明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光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4年9月17日签订的《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原告经营的宜昌浩阳商贸有限公司的机电安装三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报酬为90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支付30000元,后续款项按完成进度分期支付。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将机电安装三级资质办理完毕,机电安装三级资质办理就位后6个月内办理完安全生产许可证。若被告确实不能办理,将不收取原告任何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付款3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完成委托事务。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口头同意返还30000元费用,也一直未履行。被告黄明刚未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崔光谊委托被告黄明刚代办宜昌浩阳商贸有限公司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主项为机电安装三级。费用总额为人民币玖万元,首期款在合同签订之日付叁万元整,项目经理电子申报完毕及项目经理备案证发下来,原告支付壹万伍仟元,资质证交付原告付现金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位后一次性支付尾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被告应在十二个月内,负责原告资质就位手续办理完毕。在资质办理就位后六个月内,办理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签订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为保证原告利益,被告确保如最终因政策原因确实不能办理,将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付款30000元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办理委托事项,2017年3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判令被告返还现金30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崔光谊按约定支付了首期款,被告黄明刚应按合同约定最迟在2016年3月17日前为原告办理完毕机电安装三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被告至今未能给原告办理机电安装三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被告黄明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证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不能办理,将不收取原告任何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崔光谊与被告黄明刚2014年9月17日签订的《合同书》。二、由被告黄明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崔光谊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明刚负担。应由被告负担而已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清平人民陪审员  关兆新人民陪审员  秦长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