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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纪某东、陆某某、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英,纪某东,陆某某,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英。被执行人纪某东。被执行人陆某某。被执行人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某英与纪某东、陆某某、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纪某东、陆姗姗、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纪某东、陆姗姗、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向黄某英赔偿90234.64元,但被执行人纪某东、陆姗姗、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纪某东、陆姗姗、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234.64元,未受偿债权为90234.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化勇审判员  周 钢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