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纪某东、陆某某、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英,纪某东,陆某某,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英。被执行人纪某东。被执行人陆某某。被执行人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某英与纪某东、陆某某、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纪某东、陆姗姗、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纪某东、陆姗姗、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向黄某英赔偿90234.64元,但被执行人纪某东、陆姗姗、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纪某东、陆姗姗、蒙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234.64元,未受偿债权为90234.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化勇审判员 周 钢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