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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勇与陈丽、戴丽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陈丽,戴丽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097号原告:朱勇,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丽,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戴丽锋,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朱勇与被告陈丽、戴丽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丽、戴丽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丽、戴丽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撤回对被告陈丽、戴丽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勇负担。审 判 员 冯丽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