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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魏传香、李逢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传香,李逢广,亓吉祥,孔祥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魏传香,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逢广,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亓吉祥,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孔祥合,男,成年,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传香与被执行人李逢广、亓吉祥、孔祥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全部案款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邴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