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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22296-2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03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22296-22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205单位,法定代表人:邓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组织机构代码769389051.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化路351号同益工业园6栋402,法定代表人:周治明,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6)粤03民终22296-22301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7322-7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6)粤03民终22296-22301号案件受理费各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利  鹏审判员 蔡  劲  峰审判员 刘  自  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同心(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