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锁森、郭世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锁森,郭世玺,池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锁森,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郭世玺,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池金玲,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王锁森与被执行人郭世玺、池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1246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锁森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郭世玺、池金玲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