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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华翔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莱芜市华翔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938号原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848443778,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被告:莱芜市华翔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吕花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兴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华翔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华翔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2元,减半收取3476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24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