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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526张林生与陈金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生,陈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526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生被执行人:陈金海申请执行人张林生与被执行人陈金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金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金海银行存款人民币429893.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