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王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王丽芝,陈建国,于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222号之一原告:刘海涛,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组织机构代码L6972067-4,住所地古冶区王辇庄乡太古庄村东。法定代表人:王丽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丽芝,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经理,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未满,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国,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未满,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长志,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王丽芝、陈建国、于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冀0204民初2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刘海涛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海涛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申请人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王丽芝、陈建国名下存款323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海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