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来安县富荣机械厂、来安县康正烤炉制造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富荣机械厂,来安县康正烤炉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富荣机械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松郢村东槽坊。被执行人:来安县康正烤炉制造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奇辉西路。申请人来安县富荣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来安县康正烤炉制造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2135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本案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