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良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932号罪犯李良全,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1月10日,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2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0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30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200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忠法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良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3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良全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良全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李良全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良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多次犯罪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良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