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姚运雪、张玉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运雪,张玉珍,姚陈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06号原告: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西端。法定代表人:潘天军。委托代理人:曹武进,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芳,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运雪,男,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张玉珍,女,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姚陈东,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运雪、张玉珍、姚陈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