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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芳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芳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合议庭:案由:拟稿人:主送:抄送:打字:校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0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金陵、朱丹。被告人林芳庆,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抓获,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林芳庆在海口市××区明珠广场肯德基门口处,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吴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林芳庆身上缴获毒资4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吴某身上缴获毒品K粉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3.2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芳庆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芳庆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芳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1小包(净重3.22克),予以没收销毁;贩毒通讯工具手机1部、毒资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azgs3jqlgizib78gpv案件唯一码法官助理王娜书记员陈文莉速录员杨婷婷审核:王沈撰稿:王娜校对:陈文莉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0日印制(共印20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