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义龙与德阳市味行天下食品有限公司、许昌英、汪峰、李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义龙,德阳市味行天下食品有限公司,许昌英,汪峰,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163号之二原告:彭义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周海燕,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味行天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昌英。被告:许昌英,女。被告:汪峰,男。被告:李磊,男。许昌英、汪峰、李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华,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义龙与被告德阳市味行天下食品有限公司、许昌英、汪峰、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彭义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0元,由彭义龙负担。审 判 员 杨天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汤 尧书 记 员 谭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