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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72号原告:王某1,男,194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王某2,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文英,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张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