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72号原告:王某1,男,194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王某2,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文英,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张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