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8民初15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县城。被告杨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某县某乡某某某村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