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冯秋梅与申增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秋梅,申增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秋梅,女,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卓,西安曲直法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增印,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上诉人冯秋梅因与被上诉人申增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申增印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冯育羊的财产,后冯秋梅以法院所执行的款项系其所有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审审理中未追加冯育羊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冯秋梅已预交),退回冯秋梅。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师 婷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尖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