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尹光长与邓定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光长,邓定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403号原告:尹光长,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邓定明,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尹光长诉被告邓定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光长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光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尹光长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