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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静东与杨文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静东,杨文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民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静东,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兴华镇兴华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云,瑞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润,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瑞宏路**号。上诉人高静东因与被上诉人杨文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瑞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31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静东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0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静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萍审判员 李顺芬审判员 蔡瑶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锴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