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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温跟孝与吴建南、王瑞清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跟孝,吴建南,王瑞清,吴丽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3民初449号之二原告:温跟孝,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云,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钲堘,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南,男,汉族,1851年7月21日出生,退休工人,现住乌海市。被告:王瑞清,女,汉族,1949年4月10日,现住同上。被告:吴丽娟,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保险公司业务员。原告温跟孝诉被告吴建南、吴丽娟、王瑞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跟孝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告吴建南、吴丽娟、王瑞清给原告温跟孝返还购房款,且已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跟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跟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跟孝承担。审判员  康丽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