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温跟孝与吴建南、王瑞清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跟孝,吴建南,王瑞清,吴丽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3民初449号之二原告:温跟孝,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云,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钲堘,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南,男,汉族,1851年7月21日出生,退休工人,现住乌海市。被告:王瑞清,女,汉族,1949年4月10日,现住同上。被告:吴丽娟,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保险公司业务员。原告温跟孝诉被告吴建南、吴丽娟、王瑞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跟孝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告吴建南、吴丽娟、王瑞清给原告温跟孝返还购房款,且已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跟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跟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跟孝承担。审判员 康丽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