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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晋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晋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特10号申请人:山���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被申请人:张晋瑜,女,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申请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晋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申请称:1、被申请人向太原仲裁委提起仲裁时解除权已经消灭,太原仲裁委仲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裁决过程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应予撤销。3、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使企业无法经营。被申请人答辩称:1、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合同即解除,被申请人的解除权并未丧失;2、不存在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3、本案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涉及任何公共利益,同时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违背公共利��,不应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6)并仲裁字第288号裁决书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