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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亚儿与郭成、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亚儿,郭成,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913号原告:俞亚儿,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现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郭成,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慧,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俞亚儿与被告陈慧、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郭成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3年5月17日止;以本金2000000元基数自2013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庭审中自愿变更);2、判令被告陈慧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9日,被告郭成向原告俞亚儿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据一份给原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郭成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并于2013年5月18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对剩余本金2000000元及尚欠的利息至今未还。另认定,被告郭成与被告陈慧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3日协议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成、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俞亚儿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3年5月17日止;以本金2000000元基数自2013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61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39970元,由被告郭成、陈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61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杨加华人民陪审员  林 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