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山东某公司甲、山东某公司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公司甲,山东某公司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073号申请人:山东某公司甲,住所地枣庄市。法定代表人:朱某,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乙,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吕某,任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某公司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