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夏祖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祖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588号原告: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08719679F),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万桂林,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元,男,1987年6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夏祖彬,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继超、龙杰,均系贵州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祖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核实情况后,可能要追加当事人”为由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39元,由原告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