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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邵洪彬与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尹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尹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364号原告:邵某,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千禧市场*号厅。经营者:郭国辉,男,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业主,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尹某,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某与被告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邵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诉。案件受理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