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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梁彩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梁彩美,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2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7132-1。法定代表人:梅巍。被执行人:梁彩美,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车站路27号西首,组织机构代码:74900548-7。法定代表人:徐卫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彩美、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彩美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账号(62×××11)内的存款16600元至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吴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