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岸芳、邝禹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岸芳,邝禹翔,黄秀容,黄赟,广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汇嶙贸易有限公司,从化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2-254号第5-6层。法定代表人:杜慕群,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岸芳,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邝禹翔,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区,被执行人:黄秀容,女,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区,被执行人:黄赟,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城郊街紫荆街4号。法定代表人:胡岸芳。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10号711房。法定代表人:黄赟。被执行人:从化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江埔街沿江南路67、68号,红荔一路2、4、6号。法定代表人:肖健生。被执行人:广州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建设路49号1201房。法定代表人:谭东晖。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岸芳、邝禹翔、黄秀容、黄赟、广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汇嶙贸易有限公司、从化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186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嶙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