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宝林与张仁平、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林,张仁平,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537号原告:王宝林,男,194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男,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平,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唐春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元,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林撤回对被告张仁平、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40元,由原告王宝林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珍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