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初殿学与张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殿学,张亚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377号原告:初殿学,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张亚凤,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初殿学与张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初殿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初殿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初殿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