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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从舫申请执行张建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从舫,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159号申请人徐从舫。被执行人张建平。关于徐从舫申请执行张建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返还徐从舫带钢、铁板、方管等货物共计38.2吨或赔偿相等价值的损失8265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