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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晖与杨碧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晖,杨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杨晖,女,生于1965年6月1日,汉族,成都市武侯区居民。被执行人:杨碧清,男,生于1964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洋溪镇居民。本院在执行杨晖与杨碧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将租赁房屋返还于申请执行人,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此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