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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吕亚松、黄鸿威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亚松,黄鸿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吕亚松,女,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黄鸿威,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亚松与被执行人黄鸿威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亚松因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黄鸿威执行之前,被执行人黄鸿威已经配合履行(2017)闽0211民初1015号案件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吕亚松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民初10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胜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聪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