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吕亚松、黄鸿威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亚松,黄鸿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吕亚松,女,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黄鸿威,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亚松与被执行人黄鸿威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亚松因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黄鸿威执行之前,被执行人黄鸿威已经配合履行(2017)闽0211民初1015号案件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吕亚松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民初10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胜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聪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