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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方文泰与方文华、王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泰,方文华,王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282号原告方文泰,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方文华,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王云英,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方文泰与被告方文华、王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方文泰以欲与被告方文华、王云英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文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文泰撤诉。案件受理费43762元,减半收取计21881元,由方文泰负担。审 判 长  黄健美人民陪审员  李荣春人民陪审员  陈尾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倪政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