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3706张狄与蒋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狄,蒋新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706号原告:张狄,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蒋新鹏,男,199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狄与被告蒋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狄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2元,由原告张狄负担。审判员 季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静收条今收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季琴法官退还的关于本人起诉蒋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相关证据原件(银行流水3页、借据收据9份、录音光盘一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