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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85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任某,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