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宗耀与李亚辉、袁春杰、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耀,李亚辉,袁春杰,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宗耀,男,1965年7月29日。被执行人李亚辉,男,1966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袁春杰,男,1968年4月6日生。被执行人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宗耀与李亚辉、袁春杰、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董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