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微与陶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微,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张微,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陶涛,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陶涛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分中心×××管理部的公积金82000元人民币,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嘉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