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万祖光与平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祖光,平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386号原告:万祖光,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平西明,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祖光与被告平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祖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