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士福、胡亚美等与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福,胡亚美,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王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06行初7号原告赵士福,男,1927年10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胡亚美,女,1931年5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勇、丁雨珂,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号太河商务楼*楼。法定代表人陈盛浩,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世华,女,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赵士福、胡亚美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第三人王世华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士福、胡亚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士福、胡亚美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第三人王世华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士福、胡亚美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第三人王世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士福、胡亚美共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尹志涛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佳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