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傅之碧、孙文琴等申请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傅汝丽,傅之碧,高云华,蹇诗华,孙文琴,汪才,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254号申请人陈平,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傅汝丽,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傅之碧,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高云华,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蹇诗华,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孙文琴,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汪才,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四塘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094350。法定代表人姜笃明,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平、傅汝丽、傅之碧、高云华、蹇诗华、孙文琴、汪才与被申请人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陈平、傅汝丽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陶亮、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106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2017)渝0106执保1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了陶亮、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由于实际保全金额不足,诉讼中陈平、傅汝丽、傅之碧、高云华、蹇诗华、孙文琴、汪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对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106民初31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68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