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保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丙云与李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黄丙云,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学君,高县庆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远兵,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申请人黄丙云与被申请人李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川1525执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李远兵的冻库予以查封、扣押。现申请人黄丙云于2017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李远兵所有的冻库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姗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