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帅与伍庆辉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帅,伍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马帅。被执行人伍庆辉。申请人马帅与被执行人伍庆辉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伍庆辉应偿还欠申请人马帅医疗等费用104854.96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470元。本案执行至今,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云042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6)云042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昌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