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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古金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古金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2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116051A。负责人:徐超,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依友,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金光,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被告古金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依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金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记卡借款本金60792.02元,利息18393.78元,滞纳金4816.41元(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以上共计:84002.21元及直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滞纳金。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金穗贷记卡,经原告审批,被告从原告处领取了账号为62×××62的金穗贷记卡一张。被告领卡后多次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3月31日共计透支60792.02元未还,利息18393.78元,滞纳金4816.41元。被告古金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记卡,后多次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3月31日共计透支60792.02元未还,利息18393.78元,滞纳金4816.4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申请表一份、消费明细一份、贷记卡透支余额、欠息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金穗贷记卡,并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被告取得金穗贷记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诉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古金光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金穗贷记卡借款60792.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古金光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利息18393.78元、滞纳金4816.41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以后利息、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古金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