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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91号曹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陕0924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怡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