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91号曹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陕0924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怡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