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静与边正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边正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954号原告:黄静,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逵,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正苗,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黄静与被告边正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黄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原告黄静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旭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