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安丘市鑫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青岛文景暖通安装有限公司、高密市三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鑫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青岛文景暖通安装有限公司,高密市三合置业有限公司,孙景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818号原告:安丘市鑫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红。被告:青岛文景暖通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文香。被告:高密市三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征殿国。被告:孙景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丘市鑫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文景暖通安装有限公司、高密市三合置业有限公司、孙景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