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侯为信与吴广、侯彩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为信,吴广,侯彩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70号原告:侯为信,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广,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侯彩荷,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侯为信与被告吴广、侯彩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侯为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为信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方荣审 判 员 邾立纯人民陪审员 汪维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