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6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住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在给付9万元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秦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