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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占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马占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岁全。被执行人马占领。本院依据(2016)陕0326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占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4045元及利息,受理费640元,执行费4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马占领作出了还款计划,并按还款计划自觉履行了5000元;申请人就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表示同意,并领取了案款5000元。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还款计划自觉履行,申请人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