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亚彬、赵丽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彬,赵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徐亚彬,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赵丽波,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亚彬与被执行人赵丽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赵丽波支付申请执行人徐亚彬人民币共计23344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33440元。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丽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